案情介绍:
王某是某单位的一位公务员,他购买的是小区多层住宅二楼203室,他按自己的意思买了一张水床,并请安装公司人员为其进行
安装,在未经物业公司工程部同意的情况下施工完毕。结果因水床的安装改变了上下水管的结构,且水床流量大增,使五层、六层
住户供水问题严重不足。
物业公司知道此事后,再三向王某协调处理,王某坚持房子是自己的,产权归自己所有,室内安装属私人权力,至于供水不足
问题,他要求物业公司作二次加压或管道改造,物业对此事再三协调,他均不听劝告,于是,物业公司向法院上诉。法院经审理认
为:王某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破坏房屋公用设施设备,危及他人生活用水,违反物业公司的有关规定,属于违法民事行为。
法院判决:
1、王某在裁决生效之日2天内拆除水床,将室内管道恢复原状。
2、物业公司在调解事时做出的一切有效行为费用由王某承担。
3、王某对物业公司写书面检查。
点评:
一、王某为小区业主,就该遵守国家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应遵守小区的各项规章,王某装修
改造管道未经物业公司批准私自请人安装,违反了物业装修的规定擅自改造上、下水管道,损坏公共设施设备,违反了物业管理
的条例理应拆除水床。
二、王某只顾自己,不顾高层住户用水问题,破坏了邻里关系的相互作用,违反《民法通则》中关于“相邻各方要在生产生
活、合理公平的原则下,才能处理给水系统”。
三、物业公司在协调此事中,王某一再拖延,使物业公司的工作难度增加,只得为五、六层住户提供二次加压措施,由此产
生费用只能作为一项特殊费用,无法列入公摊,法院最后裁决当事人王某承担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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