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女士是小区内的一位业主,又一次她在媒介中发现一种玻璃可以增加室内光线,且随外部温度变化能调解室内温度。于是她几经周折买了此种玻璃,未经物业公司同意,拆除原有玻璃,将新买玻璃安装上去,结果因玻璃颜色与整个小区玻璃色彩反差很大,严重影响小区整体统一的布局,就此物业向刘女士提出异议。
刘女士自有道理,产权是我自己的,我自家的玻璃愿意什么颜色就什么颜色,拒不拆换。之后经物业多次协调、回访,本着“着重调解”的原则向刘女士宣传了《民法通则》、《业主公约》、《管理条例》等,最后刘女士意识转换,拆除了有色玻璃。
点评:
1、业主装修应遵守小区内的装修规定,填写装修申请表,并经物业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刘女士未经物业公司同意,擅自装修本身就与《业主公约》相抵触。
2、《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放弃个人利益,保持集体利益,刘女士的有色玻璃与小区整体统一形成反差,如若任其作为,其他业主也效仿所为,小区的统一,整洁将被破坏。
3、人与人之间需要沟通,只要我们管理人员把管理工作做到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相信会取得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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