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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些城市和地区相继出现化粪池爆炸事故。事故原因是,小区化粪池没有得到定期清理,长期储存可燃气体超标,而一些市民在化粪池周围放鞭炮或随手扔香烟头,导致了爆炸事故的发生。
根据使用情况,应适时清除化粪池中粪皮、粪渣,约半年至1年清理一次,以免缩小粪池的有效容积,影响其无害化卫生处理效果。掏出的粪皮、粪渣要进行灭卵处理。
此外,沼气是一种可燃气体,一遇上火苗就会猛烈的燃烧,所以,绝对不能在已经产气的沼气池旁使用油灯、蜡烛、火柴和打火机等明火,也不能吸烟。若需要照明,只能用防爆电灯、手电筒等。有时候,人下池后没有什么异常感觉,但不等于池内没有沼气。如果这些残存的沼气比例占到池空气的7%-26%,遇到火苗就会爆炸。
化粪池爆炸案例搜集:——以北京为例
事件一:2007年3月3号,海淀区宝盛里小区内的露天健身活动中心地下的化粪池发生爆炸,3个并排安置的井盖被顿时炸飞,井盖炸坏了路边的出租车,幸无人员伤亡。
事件二:2009年10月10号,位于立水桥东北侧的北方明珠楼盘,停车场下的下水道沼气发生爆炸,事故中无人员伤亡,有五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件三:2010年2月5日(临近春节),丰台东罗园小区,八岁的小强到楼下放鞭炮玩,突然身边的一个化粪池突然发生爆炸,将八岁的小强炸成重伤,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法院判决:
2010年9月1号,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小强燃放鞭炮产生的明火是导致化粪池爆炸的直接原因,小强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东罗园物业中心应该对该化粪池的安全性给予格外重视,但该单位未尽到合理的管理责任,导致化粪池中的可燃气体达到足以爆炸的程度,并最终导致惨剧的发生,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件四:2012年11月30日早上7时左右,朝阳区太阳宫国展新座社区南侧的一个化粪池井盖突然爆裂,井盖碎块砸中正在附近经营早点摊的女摊主小佳(化名)。据当时在事发地附近的安保人员介绍,事发当时紧挨着早点摊的一口井突然发出两声巨响,井盖飞起20米高,碎成数块。早点摊女摊主被击中后受伤,倒地不起。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录像资料显示,小佳在经营早点摊过程中将燃烧后的煤渣在井盖上进行处理,煤渣进入化粪池是导致沼气爆炸、井盖破裂致其损害的原因,其应承担责任。
物业表示曾于2012年6月7日和9月26日分别对化粪池进行检查和清掏,且符合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最高级别标准的要求。小佳称被告未对化粪池进行妥善管理的理由不成立。而小佳代理人则认为,该规定从文义上不能与“每半年清掏一次”画等号,应理解为“每半年检查1次,清掏的次数则要根据情况而定”。
法院指出,北京市对于化粪池等富含沼气的空间的井盖标注并未有特殊规定,未要求设立警示标志,故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该种管理义务超出了合理范围。
但法院认为,小佳长期在事发地经营早点摊,存在明显使用明火的行为,物业公司在应知晓化粪池内有较高浓度的沼气,在附近使用明火存在爆炸危险的前提下,未尽提示义务,故也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在确定物业公司责任时,法官认为本案系小佳将燃烧后的煤渣放在化粪池井盖上进行处理而引发的爆炸,并非正常使用明火的一般情况,因此物业公司的侵权责任应较轻。 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佳9万元,并驳回小佳的其他诉求。
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五:2015年12月13日晚10时许,朝阳区东坝金隅悦和园小区的化粪池发生爆炸,炸飞的井盖和砖头砸伤多辆私家车,所幸没有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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