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交篇:
交款对象:业主
收款机构:市住建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交存方式逐步过渡为由业主直接存交至指定银行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首次维修资金缴交标准:
一、商品住宅、全额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等非公有住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1、多层住宅、多层商住楼中的非住宅、多产权的非住宅商品房(八层以下不配电梯的)70元/平方米;
2、多层住宅、多层商住楼中的非住宅、多产权的非住宅商品房(八层以下配电梯的)95元/平方米;
3、小高层住宅、小高层商住楼中的非住宅、多产权的非住宅商品房(八层以下,含八层,十二层以下)130元/平方米;
4、高层住宅、高层商住楼中的非住宅、多产权的非住宅商品房(十二层以上,含十二层)145元/平方米;
5、车库、地下储存用房60元/平方米。
二、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收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个人维修资金账户变更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必须由业主提供变更手续、维修资金过户协议,双方有效证件等资料到市住建局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资金账户变更手续。
使用篇: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那些方面?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用他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原则是什么?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一致的原则。
3、什么是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电梯井、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使用的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然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哪几种情况不得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以下四种情况不得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①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②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限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③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要的修复费用;
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5、如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以下几个步骤:
先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核档申请,资金管理中心核查维修项目所涉及到的业主资金余额情况;
第二、申请单位组织制定维修方案并将方案。维修预算等在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十天;
第三、公示无异议,申请单位将预算按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并由列支范围内业主书面签字确认,维修方案需得到分摊范围内2/3以上业主及其拥有面积占2/3以上业主同意方可使用;
第四、业主代表同意维修后,申请单位向资金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资料(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业主书面确认明细表;相关业主书面证明;选聘施工单位的说明;施工合同及施工方案;工程预算;施工单位的合法证照);
第五、现场勘验,资金管理中心收到完整的使用资料后及时派人去现场勘验,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现场勘验报告;
第六、审核,资金管理中心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领导审批后通知申请单位组织施工;
第七、竣工验收,维修工程竣工后,由申请人组织业主代表和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八、结算工程款,申请人向资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维修工程结算申请;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书及决算审核报告;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及分摊清册公示证明;结算票据),待审批后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第九、资金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费用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应分摊资金。
6、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须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常须提供:
1)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
2)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3)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4)业主书面确认明细表;
5)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
6)选聘施工单位的说明;
7)施工合同的合法证照;
8)工程预算;
9)施工单位的合法证照;
10)维修工程结算申请;
11)维修和跟新改造工程决算书及决算审核报告;
12)维修和跟新改造工程决算书及分摊清册公示证明;
13)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及分摊清册公示证明;
14)结算票据,待审批后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7、当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应该如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当发生紧急情况如电梯故障停运、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给排水管爆裂渗漏、消防系统故障、电力设施设备故障灯直接影响业主正常生活及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情况进行公告。无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指导相关业主进行公告。随后立即向市住建局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报告并领取《咸阳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受理表》。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等设备的维修,应立即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相关故障鉴定证明。然后第一时间进行抢修,抢修过程业主全程参与业主决策。随后按使用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8、维修费用如何分摊?
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分摊原则:
整幢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的,由该幢所以业主按照拥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每个单元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的,由该单元内的所有业主按照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决算费用作出《维修、更新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清册》,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业主进行确认。
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时出现不足怎么办?维修资金用完怎么办?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时出现不足应续筹。
当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还要由业主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执行市住建局、财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
10、业主对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有疑义的,如何处理?
业主对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有疑义的,申请单位应当负责解释,仍有疑义的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复核,委托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11、房屋主体结构修缮前是否需要经过安全鉴定,费用如何处理?
房屋主体结构因损坏影响使用安全的,经业主大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安全鉴定,鉴定费用应当计入维修、更新改造成本。
12、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如何进行验收?
工程竣工后,应当由申请单位组织施工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对工程监理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合格文件。
13、未存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房能否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不能,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在2002年12月开始建立的,在此之前的商品房尚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部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应由相关业主自行商议出资维修。
14、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应如何分摊维修资金费用?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不足,发生应分摊维修费用的,由维修涉及范围内共有或者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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